使用说明:
1.本合同为示范文本,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.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.
国内组团旅游服务,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.澳.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,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.餐饮.住宿.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.
2.示范文本由背书式《通用条款》和约定式《专用条款》共同组成.《通用条款》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.义务.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,而《专用条款》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.旅游内容安排.争议解决方式等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.
3.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,特别是《通用条款》第2条.第3条.第5条.第6条.第8条和《专用条款》第3条.填写《专用条款》请逐页标明"合同编号";填写完毕后,请旅游者保存原件,旅行社保存复写联.
4.《专用条款》第2条中的"行程时间"是以自然日(0:00-24:00)为计算依据的,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.
5.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.证明和资料,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.索赔证据.
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: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,邮编:100022
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:65130828
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: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,邮编:100740
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:65275315
6.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.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,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《通用条款》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,仍以《通用条款》为准.标有团号.出发日期的《旅游行程表》.《行程须知》均为合同组成部分.
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.doc (点击下载)
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专用条款.doc (点击下载) |